2024年11月22日至25日,由中華商標協會主辦的第十四屆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在西安隆重舉辦。在11月24日召開的商標典型案例評析會上,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悟空分身”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脫穎而出,獲評“2022-2023商標代理典型案例”。
這一榮譽是對高沃團隊在商標法律實務領域專利實力的認可和肯定!當日,中華商標協會為我所代表頒發了榮譽證書并對該案件進行了典型意義評析。該案件涉及手機軟件互聯網行業,其使用證據的收集與整理對該類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借鑒意義。
高沃商標事業部總監代表領獎
多年來,高沃知識產權服務團隊在商標領域中積攢了豐富的經驗,在各級法院和商標局指導文件與政策法規規范方面精準理解和把握,深入挖掘每個案件的核心要點,探尋最為有利的切入方向,同時,通過全方位、多渠道地廣泛收集相關證據與在先案例,制定多種策略,全力保障客戶權益。無論是商標異議、無效等商標行政案件,還是侵權糾紛訴訟案例,高沃都憑借卓越的專業素養與不懈努力,屢獲佳績,成就斐然。
高沃將以此次榮譽為契機,繼續秉承“全心全意為客戶創造價值”的宗旨,深化服務,為客戶的知識產權保駕護航!
獲獎案例介紹
案件詳情
客戶
廈門量子堆棧科技有限公司
品牌
客戶在先使用:悟空分身APP
訴爭商標:悟空分身
注冊人(訴訟第三人):廈門麻吉兄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類別:09
商標號:36626562
核定使用商品:0901 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 、0901 可下載的計算機程序 、0901 可從全球計算機網絡下載的計算機游戲軟件 、0901 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 、0901 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 、0901 監視程序(計算機程序) 、0901 移動電話用可下載圖像 、0901 計算機硬件 、0901 計算機軟件(已錄制) 、0913 微芯片(計算機硬件)
原告廈門量子堆棧科技有限公司(我方客戶)受讓取得“悟空分身APP”軟件著作權,在豌豆莢、騰訊應用寶、華為、oppo、vivo等平臺上架,在先使用該商標名稱,并且在09類商品上申請注冊“悟空分身”商標。
然而,該商標因與第三人“廈門麻吉兄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6626562號“悟空分身”構成近似商標被駁回,導致客戶核心、重要商標無法取得授權。同時,第三人以商標侵權為由對客戶在各大開放平臺上架的“悟空分身APP”進行投訴,導致該APP被多個平臺下架。而作為同行業競爭者的第三人在客戶APP下架后,將其經營的“微信X分身APP”改名為悟空分身,導致了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第三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給客戶企業經營帶來巨大的困難。
面對第三人的惡意搶注行為,客戶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最終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高沃代理律師與客戶進行案件溝通,對客戶“悟空分身”APP在先使用情況進行了解分析,制定了本案的訴訟策略。對客戶證據進行梳理,并讓客戶對騰訊應用寶、豌豆莢、360手機助手等平臺APP上架時間、下載量、用戶評價等進行公證取證;對“七麥數據”、“酷傳”平臺查詢的各大平臺下載量進行公證取證。同時,提交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調取的計算機軟件登記材料,證明客戶享有“悟空分身”軟件著作權等。此外,重點強調第三人與客戶處于同一地域、同一行業,在理應知曉客戶在先商標的情況下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主觀惡意非常明顯。
第三人在訴訟中提交了大量的證據主張客戶提交的證據存在矛盾之處,包括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的軟件發表日期與其公證書顯示的最早版本上架時間矛盾,軟件圖標作為美術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顯示的發表時間與網頁顯示的實際使用時間矛盾等,并認為在客戶存在多款不同名稱軟件的情況下,客戶系修改軟件名稱統計的下載量情況,其下載量無法真實對應到其所稱的“悟空分身”APP。對此,客戶進行了解釋,其最早上架的是測試版本,登記版本的完成和發表時間在后系正常。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了客戶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關裁定。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一方面,從上架通知、應用程序版本命名一般規律以及豌豆莢等平臺顯示的版本持續更新事實可知,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悟空分身”APP確實曾經在豌豆莢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手機應用市場平臺持續上架供用戶下載使用,并積累了一定的下載量。另一方面,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該APP下已有部分用戶評價明確提及“悟空分身”“悟空”,亦可印證“悟空分身”系該軟件名稱。據此,客戶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條,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悟空分身”已使用在0901類似群中“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可下載的計算機程序;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響。第三人作為開發經營同類細分功能的軟件產品的同地域范圍內的經營者,在競品已上架一年多的情況下,理應知道“悟空分身”APP的存在,故可推定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
典型意義
本案件對在先使用軟件的上載要求、應用平臺下載量、用戶評價等關鍵證據進行梳理并公證取證,對證明事實、證明目的、證據效力進行強化,通過典型、充分的證據證明在先使用軟件的知名度與影響力,最終取得了案件的勝利。該案件涉及手機軟件互聯網行業,其使用證據的收集與整理對該類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