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世界頂級豪車之一,“蘭博基尼”是眾多汽車愛好者期待擁有的,其自身打造的車標“”由“斗牛”圖形及字母“LAMBORGHINI”構成,成為“蘭博基尼”的品牌形象。近日,“蘭博基尼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博基尼公司”)遭受重挫,其“斗牛”圖形被一家商標代理公司在“保險”等服務領域獲得注冊(即第7350879號“
”商標)。該消息是憂是喜,已引起公眾的廣泛熱議。在筆者看來,“蘭博基尼公司”利用其自身品牌在汽車領域的知名度,試圖阻止他人在其他類別注冊相關商標的行為完全是不可行的。蘭博基尼受挫,絕對是憂大于喜。而打敗蘭博基尼,這個我們可以有!
第11799800號“”商標是由“福建省南安市華福潔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福公司”)”申請注冊,注冊使用在第25類別“襪、腰帶”等商品上。2014年02月06日獲得初步審定并公告后,“蘭博基尼公司”提出異議。蘭博基尼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與蘭博基尼公司在先注冊的商標構成使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侵犯了蘭博基尼公司的在先著作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惡意,擾亂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而我公司受“華福公司”委托,對該案進行了答辯。
商標局審理認為:蘭博基尼公司引證在先經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G967574號“”商標、第G679758號“
”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帽”。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侵犯其著作權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響證據不足。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對被異議商標在指定使用的“襪、腰帶”商品上予以準予注冊。
目前商標局決定駁回了蘭博基尼公司的異議請求,這也意味著蘭博基尼公司再次受挫,維權之路任重道遠。可見,“蘭博基尼公司”試圖以“在先著作權”為萬能鑰匙,阻止他人在其他類別注冊商標的行為完全是不可行的。“蘭博基尼公司”在商標維權之路上應格外慎重,應從商品的關聯程度、商標的近似程度充分把握,避免盲目出擊,造成不必要的商標資源地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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