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草香”商標糾葛:異議與無效宣告的博弈
來源: 添加時間:2025-08-13
2023年3月25日,“趙子正”委托我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喬波”于2023年3月13日初步審定的第68573458號“阿喬神草香”商標提出異議。2024年1月10日,“趙子正”委托我司對其名下的第49322597號“中草香”進行無效宣告答辯。該無效宣告由“喬波”提出。面對這一系列復雜的商標糾葛,高沃接受委托后進行了精準證據挖掘和多維度分析,最終國知局認可了我方觀點,兩案件均收獲捷報!“趙子正”(我方)早于2019年1月14日便在第25類針對“運動鞋;鞋墊”等商品,提交了“中草香”商標的注冊申請。經過審核流程,該商標于2019年10月14日正式注冊成功。由此,“趙子正”成為“中草香”商標無可爭議的在先權利人。然而,在商標注冊的后續進程中,出現了諸多異常情況。“喬波”多次針對“趙子正”已注冊的“中草香”商標實施抄襲注冊行為。其中,第68573458號“阿喬神草香”商標便是顯著一例。鑒于此,“趙子正”委托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喬波”申請的第68573458號“阿喬神草香”商標提出異議。面對“趙子正”的合理維權,“喬波”為抗衡采取了進一步措施,例如:以“中草香”商標缺乏顯著性、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為由,對“趙子正”名下的第49322597號“中草香”商標提出無效宣告,企圖通過這一手段從根本上否定“中草香”商標的有效性,達到釜底抽薪、瓦解“趙子正”商標權益的目的。這一系列復雜的商標糾葛,既關乎雙方商標權益的界定與維護,也對商標注冊領域的規范與秩序提出了現實考驗。接受代理后,高沃對“趙子正(以下簡稱異議人)以及“喬波(以下簡稱被異議人)”進行了背景調查,及時與客戶進行溝通以挖掘商標使用證據;在此基礎上,對“喬波”名下多次抄襲注冊“趙子正”已注冊的“中草香”商標的相關商標進行了檢索和整理,最終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對“喬波”的第68573458號“阿喬神草香”商標提出異議。1、“中草香”商標為異議人所獨創,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經過廣泛的使用和推廣,已經建立起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屬于同一行業的競爭者,明知異議人在先商標的情況下,仍將相近似的被異議商標注冊在異議人在先使用的類似商品上,嚴重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2、被異議商標“阿喬神草香”是由“阿喬”和“神草香”兩部分構成的,其顯著部分和核心含義均是來源于后面的三個漢字“神草香”,與異議人的“中草香”商標僅相差一字。因此,如果被異議商標“**神草香”與引證商標“中草香”同時出現在相關公眾面前,極易使其認為是異議人名下“中草香”品牌的升級,從而造成混淆與誤認。3、除本案被異議商標“阿喬神草香”外,被異議人名下申請注冊的商標還包括“神草香”、“圣草香”、“仙草香”、“勝草香”、“草勝香”、“中草香阿喬”、“中草百香”等等,均是惡意摹仿的異議人的“中草香”系列商標。被異議人具有多次搶注異議人品牌的明顯的主觀惡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2023)商標異字第0000117277號《第68573458號“阿喬神草香”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認定:除本案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還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近六十件商標,其中包括了多件含有“草香”的商標,鑒于被異議人與異議人為同行業經營者,且被異議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使用被異議商標或意圖將被異議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該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被異議商標不應核準注冊。面對“趙子正”的合理維權,“喬波”以“中草香”商標缺乏顯著性、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為由,對“趙子正”名下的第49322597號“中草香”商標提出無效宣告。高沃接受代理,對上述商標進行無效宣告答辯,從商標的使用證據、商標本身固有的顯著性以及內在含義等方面進行了分析闡釋。以下稱“趙子正”為答辯人,稱“喬波”為申請人。1、答辯人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經無效宣告裁定已予以維持注冊。2、爭議商標是答辯人精心設計的臆造性詞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3、答辯人名下多個“中草香”、“中香草”商標已在第25類獲準注冊;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其他商標亦已獲準注冊;爭議商標是答辯人精心設計的臆造性詞匯,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能夠為消費者所識別,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4、爭議商標經答辯人使用顯著特征更加突出,與答辯人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5、申請人“喬波”圍繞答辯人的“中草香”商標進行了大量抄襲、模仿,本案無效宣告系申請人惡意提起。商評字[2024]第0000315065號《關于第49322597號“中草香”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定:一、《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主要適用于商標對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申請人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禁止之情形,故對其有關主張不予支持。二、爭議商標“中草香”使用在足球靴等商品上,并未僅僅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用途、原料等特點,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局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維持。從異議案件看,精準挖掘證據是關鍵。在對“喬波”申請的“阿喬神草香”商標異議時,深入調查雙方背景,與客戶緊密溝通,挖掘“中草香”商標使用證據,為論證其在先使用及較高知名度奠定基礎。同時,系統檢索“喬波”名下相關商標,梳理出其抄襲摹仿的系列證據,明確主觀惡意,這成為異議成功的有力支撐,也提醒我們在類似案件中,全面細致的證據收集工作不可或缺。無效宣告答辯同樣充滿挑戰與收獲。面對“喬波”以缺乏顯著性、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為由對“趙子正”名下“中草香”商標提出無效宣告,我們從多維度分析回應。梳理答辯人此前類似商標的裁定結果、闡述爭議商標的獨創性及顯著性,以及證明答辯人長期使用形成的對應關系等,有力反駁對方觀點。這讓我們認識到,熟悉商標法各條款適用場景,從不同角度拆解對方主張,構建堅實的答辯邏輯體系至關重要。國知局對這兩個案件的裁定,也彰顯了法律對商標權益的公正維護。這為我們后續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在商標維權與糾紛應對中,要緊密圍繞法律規定,以充分證據和嚴謹論證,助力客戶捍衛合法商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