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因第21172914號“魯班建安”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4144號行政判決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汽車保養和修理,室內裝潢,電器的安裝和修理,建筑,室內裝潢修理,建筑施工監督,加熱設備安裝和修理,建筑咨詢,維修信息,家具保養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建筑信息,建筑設備出租,鉆井,室內外油漆,爐子維修,機械安裝、保養和修理,汽車清洗,飛機保養與修理,造船,照相器材修理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漢字“魯班建安”構成,引證商標由漢字“魯班建寧”和圖形組成。兩商標的漢字部分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考慮到“魯班”為我國古代著名工匠人名,具有特殊含義,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含義明顯不同,共存于市場尚不致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