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鎧龍商貿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22829373號“鎧龍商貿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72525號《關于第22829373號“鎧龍商貿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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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商標系由甘肅鎧龍商貿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15日提起注冊申請,經駁回復審程序,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8】第72525號《關于第22829373號“鎧龍商貿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上述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中文“鎧龍商貿”及龍紋圖形構成,引證商標一由中文“龍鎧 翠玉娃娃”與英文“Clean Vegetable”構成,引證商標三由龍紋圖形構成。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差異較大,與引證商標三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方面差異較大,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不構成近似商標。
最終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72525號《關于第22829373號“鎧龍商貿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