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樂樂魚”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一審勝訴
原告瑞安市樂樂魚嬰童用品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22525093號“樂樂魚”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99881號《關于第22525093號“樂樂魚”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核定使用商品:服裝,童裝,嬰兒全套衣,圍巾,化裝舞會用服裝,鞋,帽,襪,手套(服裝),腰帶

核定使用商品: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鞋(腳上穿著物),帽子(頭戴),手套(服裝),領帶,服裝帶(衣服),襪
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7年1月6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商評字【2018】第99881號《關于第22525093號“樂樂魚”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經查,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適用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銷,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621期商標公告中。故被告認定申請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認定錯誤,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99881號《關于第22525093號“樂樂魚”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