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濟沃飲品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2類的30408498號“第一帥 ”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作為申請人的創意設計,整體具有獨特的代表內涵與顯著特征,用于指定商品項目上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
申請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純凈水(飲料), 咖啡味非酒精飲料,軟飲料,無酒精果汁,飲料制作配料,帶果肉果汁飲料,果汁, 果汁冰水(飲料),米制飲料
申請商標“”,采用霸氣的方式作為申請商標標識,以此來表達申請人對自己商品質量的放心與信任。“第一帥”整體表達的含義是申請人本著不放棄的初心,將飲料產品做到最好,立志在飲料產品行業成為領頭人的精神。
申請商標“”由“第+一+帥”三個漢字橫向一字排列構成,字體書寫規范,給人以整齊劃一的視覺感受。
申請人“第一帥”為核心打造企業核心品牌商標,將申請人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注重品牌的經營,為企業發展取得新成就,成為行業內的領軍者之意巧妙地展現出來,整體代表內涵獨特。
所謂“誤認”指通過商標標識將商品中“沒有的成分”認為“有其成分”;或者有“一種成分”而實際為“另一種成分”。本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純凈水(飲料), 咖啡味非酒精飲料,軟飲料,無酒精果汁,飲料制作配料,帶果肉果汁飲料,果汁, 果汁冰水(飲料),米制飲料”均為飲料類商品。本案申請商標“第一帥”意在傳達申請人本著不放棄的初心,將飲料產品做到最好,立志在飲料產品行業成為領頭人的精神,表明的是申請人努力打造企業核心品牌的初衷為的是促進企業發展,使企業成為行業內的領軍者,并未對商品進行描述,不存在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基礎。
申請人援引與申請商標高度一致的標識,并且成功在第32類別注冊的舉證商標,并未因該標志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而不予核準注冊,表明申請商標也應予以核準注冊。
由上圖可知,舉證商標都是由“第一+名詞”與申請商標的結構高度一致,表明申請商標不是個例。
申請商標作為申請人的創意設計,整體具有獨特的代表內涵與顯著特征,用于指定商品項目上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商評委最終裁定30408498號“第一帥 ”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