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新概念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20093927號“紅標”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54739號《關于第20093927號“紅標”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肉湯,肉湯濃縮汁,肉,家禽(非活),肉松,肉糜,火腿,香腸,肉干,肉凍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肉干,食用油,肉罐頭,葡萄干,土豆片,筍干,干棗,木耳,精制堅果仁
【案情介紹】
訴爭商標系由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商評字【2017】第154739號《關于第20093927號“紅標”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關于第4683684號第29類“紅標”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并于2018年3月27日公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引證商標已被依法撤銷,已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訴爭商標被駁回的注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不復存在,故被告應當重新針對訴爭商標是否應予注冊作出決定。最終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54739號《關于第20093927號“紅標”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