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德慕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第22098032號“崇菜CCMARKET”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95173號《關于第22098032號“崇菜CCMARKET”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核定使用服務:廣告,電視廣告,商業管理咨詢,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進出口代理,人員招收,會計,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
引證商標一:
核定使用服務: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進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詢,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編入
【案情介紹】
訴爭商標系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被告提出復審申請,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商評字【2018】第95173號《關于第22098032號“崇菜CCMARKET”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本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在“廣告、電視廣告、商業管理咨詢、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向、進出口代理、人員招收、為商品和服務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會計”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另查,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引證商標一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已被撤銷,公告發布于2018年11月6日,商標局發布的第1622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文號為撤三字【2018】第W017919號。商標評審委員會亦認可訴爭商標除“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外的其它注冊申請服務不再存在在先權利障礙,故,引證商標一不再是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全力障礙。訴爭商標被駁回的注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不復存在,故被告應當重新針對訴爭商標是否應予注冊作出決定。最終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95173號《關于第22098032號“崇菜CCMARKET”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