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列展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20709004號“Takama”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67906號《關于第20709004號“Takama”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刀叉餐具,叉,匙,除火器外的隨身武器,電動或非電動剃刀
【案情介紹】
訴爭商標系由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商評字【2017】第167906號《關于第20709004號“Takama”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另查,2018年9月6日,商標局發布第1614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其中顯示引證商標在第8類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銷,文號為撤三字【2018】第W008987號。
鑒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引證商標已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銷,故,已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訴爭商標被駁回的注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不復存在,故被告應當重新針對訴爭商標是否應予注冊作出決定。最終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67906號《關于第20709004號“Takama”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