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田野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第23769082號“田野”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40734號《關于第23769082號“田野”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蛋,奶油(奶制品),肉,水果罐頭,木耳,豆腐,熟蔬菜,魚(非活),加工過的花生,腌制水果
引證商標一:
核定使用商品:蛋,蛋白,蛋黃,皮蛋(松花蛋),鵪鶉蛋,咸蛋
引證商標二:
核定使用商品:腌制蔬菜,水果蜜餞,水果罐頭,火腿,干食用菌
引證商標三:
核定使用商品:魚制食品,豆腐制品
引證商標四:
核定使用商品:牛奶制品,食用油脂,食用果凍,豆腐制品
引證商標五:
核定使用商品:蓮子,干棗,木耳,腌制蘑菇,肉罐頭,肉,食用油脂,果凍,豆腐制品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8】第140734號《關于第23769082號“田野”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商標局于2019年2月6日發布第1634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其中顯示引證商標一在第29類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項目上被依法撤銷,文號為撤三字{2018]第W035017號;商標局于2019年3月6日發布第1638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其中顯示引證商標三在第29類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項目上被依法撤銷,文號為撤三字【2018】第W035429號;商標局于2019年2月20日,發布第1636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其中顯示引證商標四在第29類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項目上被依法撤銷,文號為撤三字【2018】第Y018576號。在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已被撤銷,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一、三、四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上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引證商標五在其核定使用的“蛋”商品上已被撤銷,故引證商標一、三、四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在“魚(非魚)、蛋、奶油(奶制品)”商品上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被駁回的注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不復存在,故被告應當重新針對申請商標是否應予注冊作出決定。最終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40734號《關于第23769082號“田野”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