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天裔鴿業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23405025號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54872號《關于第23405025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未加工谷種,孵化蛋(已受精),新鮮蔬菜,未加工木材,動物飼料,谷(谷類),鳥(活的),新鮮水果,活家禽,植物
引證商標一:
核定使用商品:供展覽用動物;展出動物;活動物;孵化蛋(已受精);種家禽;活家禽
引證商標二:
核定使用商品:樹木,籽苗,活家禽,種家禽,孵化蛋(已受精),鮮水果,新鮮蔬菜,鮮食用菌,菌種
引證商標三:
核定使用商品:活動物,種家禽,活家禽,谷(谷類),植物,鮮水果,新鮮蔬菜,植物種子,飼料,動物棲息用品
【案情介紹】
訴爭商標系由江蘇天裔鴿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提起注冊申請,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8】第154872號《關于第23405025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上述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案存在的焦點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本案中,訴爭商標是圖形商標,圖形整體輪廓為橢圓形,橢圓形內用簡單的線條進行了勾勒。引證商標一為圖文組合商標,商標整體輪廓是橢圓形,橢圓形內包含有鴿子圖形、漢字“玉鴿”及拼音“YU GE”,漢字“玉鴿”位于正中間,字體較大,是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二為圖文組合商標,由白鴿圖形、太陽圖形、漢字“元農”及拼音“YUAN NONG”構成,商標整體以黑色方塊為背景,漢字“元農”是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三為圖文組合商標,由白鴿圖形、漢字“秋浦王”及拼音”QIU PU WANG”構成,漢字“秋浦王”是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故訴爭商標為純圖形商標,通過線條勾勒出的圖形含義比較抽象,相關公眾經一般觀察,可能會將其識別為一種鳥,但難以識別為鴿子。而三引證商標均為圖文組合商標,相對而言,漢字為各自的顯著識別部分。其中引證商標二、三的漢字在讀音、含義上與鴿子區別明顯,圖形也與訴爭商標差別較大,故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的漢字部分為玉鴿,且在商標中所占比例較大,而圖形部分所占比例較小,整體上亦可與訴爭商標相區分。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三引證商標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不會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應認定為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近似商標。最終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154872號《關于第23405025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