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順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第21765089號“順羊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76034號《關于第21765089號“順羊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羊奶茶(以羊奶為主),羊奶粉,羊乳制品,羊奶飲料(以羊奶為主),羊奶油,羊奶制奶酪,羊奶制品,羊乳,酸奶制飲料,羊奶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羊奶制品,乳餅,乳扇,牛奶制品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8】第76034號《關于第21765089號“順羊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商標局于2018年8月6日發布第1610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其中顯示引證商標在第29類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依法撤銷,文號為商三字【2018】第W014783號。在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銷,故引證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被駁回的注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不復存在,故被告應當重新針對申請商標是否應予注冊作出決定。最終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76034號《關于第21765089號“順羊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