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428號行政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電視廣告,廣告宣傳,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拍賣,人事管理咨詢,商業審計,尋找贊助
引證商標一:
核定使用商品:商業行情代理
引證商標四:
核定使用商品:廣告,商業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職業介紹所,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據庫,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化,對購買定單進行行政處理,在計算機數據庫中升級和維護數據,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
引證商標五:
核定使用商品: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拍賣,替他人推銷,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化,尋找贊助,對購買定單進行行政處理,將信息編入計算機數據庫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普方(深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商評字【2018】第49020號《關于第21818601號“木蘭網MULA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商評委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最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被上訴人)獲得了本案二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根據查明的事實,引證商標四注冊人武漢漢北中通網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5日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因引證商標注冊人已于2017年7月5日注銷,其作為法律主體資格已經消滅,且并無證據顯示引證商標四已被新的權利主體所承繼和使用,故申請商標在“人事管理咨詢”與引證商標四核準注冊的“職業介紹所”服務上共存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