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格普斯納米電熱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第25770179號“熱客派爾ROCKPILE及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219989號《關于第25770179號“熱客派爾ROCKPILE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燈,供暖裝置,消毒設備,聚合反應設備,水冷卻裝置,鍋爐(非機器部件),淋浴熱水器,干燥裝置和設備,空氣凈化 裝置和機器,便攜式取暖器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水加熱器,熱交換器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7年8月9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復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商評字【2018】第219989號《關于第25770179號“熱客派爾ROCKPILE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4月2日作出《關于第10498756號第11類“熱派爾REAPPEAR”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并于2019年6月27日公告。在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喪失了商標專用權,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被駁回的注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不復存在,故被告應當重新針對申請商標是否應予注冊作出決定。最終法院依據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219989號《關于第25770179號“熱客派爾ROCKPILE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