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地一號汽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陸地一號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22615149號“陸地一號”商標(簡稱申請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62263號《關于第22615149號“陸地一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房車,電動運載工具,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工具,小汽車,汽車,運載工具用輪胎,汽車車身,陸地車輛用噴氣發動機,陸地車輛變速箱,跑車,汽車底盤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汽車內胎,車輛輪胎,汽車輪胎,自行車輪胎,氣胎(輪胎),補內胎用膠粘補片,翻新輪胎用胎面,車輛內裝飾品,輪胎毛刺
【案情介紹】
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提起注冊申請,后被商標局駁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商評字【2018】第62263號《關于第22615149號“陸地一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根據查明的事實,江門市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引證商標注冊人江門市眾鑫經貿有限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中顯示,江門市眾鑫經貿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2月16日注銷。因引證商標注冊人已于2010年12月16日注銷,距今已有數年之久,且并無證據顯示引證商標已被新的權利主體所承繼和使用,故申請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62263號《關于第22615149號“陸地一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