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星家用紡織品股份有限公司對北京冰星科貿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25類的15887611號“冰星”商標提出異議,北京冰星科貿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注冊號 |
商標標識 |
類別 |
使用商品 |
被異議商標 15887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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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運動套裝,服裝,童裝,裙子,游泳衣,鞋,帽子,襪,褲襪,手套 |
引證商標1 1426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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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床罩,被子,旅行用毯,枕套,床上用毯,被絮,被面,墊套,褥子 |
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第1426035號引證商標1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屬于不同小組,并未構成類似商品,更加不構成近似商標。答辯人注冊服務為“服裝”方面的商品與異議人的“家居”商品在功能和用途所適用的領域完全不同,不構成類似商品。答辯人注冊的為25類為服裝商品,異議人注冊的為24類家居制品,在各大商場也會在不同區域分開售賣,沒有一家賣家既賣服裝,又買家居制品。
被異議商標“冰星”二字是答辯人精心設計而成的,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加之,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名下引證商標2在整體外觀、含義、呼叫上區別明顯,絕對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與混淆。
商標對比圖如下:
被異議商標 15887611 |
引證商標2 14398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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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異議商標是由漢字“冰星”與英文“BINGXING”兩部分構成的組合商標,引證商標2是由“水星寶貝”四個漢字構成的單一文字商標。
被異議商標“冰星”代表了申請人的主要產品服務對象,完全能夠獨立指導商品的來源,具有極強的顯著性與獨創性。引證商標2“水星寶貝”中“水星”是太陽系八大行星最內側也是最小的一顆行星,“寶貝”則是對“親昵”的人的愛稱。
異議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在“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各方面存在諸多瑕疵,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水星”商標達到較高知名度的程度。被異議商標為答辯人所獨創,注冊申請完全是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目的,不存在任何主觀惡意行為,更不會損害異議人的無形資產,無任何不良影響。
由于我公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16609991號“冰星”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