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鄧照曦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關于第20663037號“朵米淇DMQ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8年4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65137號《關于第20663037號“朵米淇DMQ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魚肝油,賴氨酸沖劑,嬰兒食品,營養補充劑,嬰兒奶粉,醫用營養品,嬰兒尿褲,消毒紙巾,衛生巾,牙用研磨劑
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商品:蚊香,止癢水,貼劑,膏劑,嬰兒食品,嬰兒奶粉,嬰兒尿褲,消毒紙巾,驅昆蟲劑,護膚藥劑
【案情介紹】
訴爭商標系由鄧照曦于2016年7月15日提起注冊申請,商評委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商評字【2017】第165137號《關于第20663037號“朵米淇DMQ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原告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作出撤銷上述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原告)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
【法院判決】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案存在的焦點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本案中,雖然訴爭商標之文字部分“朵米淇”與引證商標文字部分“哆咪奇”在呼叫上近似,但經整體對比可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視覺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距,因此,雖然兩商標的文字發音相同但在整體上尚可區分而未構成近似商標。最終判決撤銷被告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25292號《關于第20663037號“朵米淇DMQ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