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貴陽動視云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動視云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國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云公司)關于第14396616號“gloud”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關于第14396616號“gloud”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簡稱“被訴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北京高沃律事務所師參加了此次案件的審理,高沃小編在此先給大家詳細了解一下。
案件詳情:
訴爭商標
引證商標
案件緣由介紹:
訴爭商標系第14396616號“gloud”商標,由動視云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申請注冊,于2015年5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便攜式計算機,計算機軟件(已錄制),可下載的影像文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視頻游戲卡,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游戲軟件,計算器,便攜式媒體播放器,電子出物(可下載)”等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引證商標為第8534664號“G-CLOUD”商標,由國云公司于2010年8月2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于第9類“數據處理設備,計算機,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程序),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周邊設備,電腦軟件(錄制好的),信息處理機(中央處理裝置),筆記本電腦,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讀出器(數據處理設備)”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
2016年9月18日,國云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其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爭商標在“計算機軟件(已錄制),可下載的影像文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動視云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被訴裁定,于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焦點詳述:本案焦點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法院審理查明:
一、關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問題。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參考,除非現實中存在相反的證據,否則應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準,本案中,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同屬于第9類第0901類似群,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上相同或者具有密切關聯,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二、對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標示本身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問題。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本案中,訴爭商標為英文商標“gloud”;引證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由英文“G-GLOUD”和字母“G”與固有單詞“CLOUD”連部分構成,并由連接符“-”連接。兩商標經比對,在文字構成、字體設計風格、讀音、含義及整體視覺效果上均不相似,不構成近似商標。二者共存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應當能夠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分,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故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
案件啟示:
本案涉及的條款是《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該條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從商標標志是否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兩個要件上予以判斷,旨在從混淆誤認角度保護在先商標權利人和相關公眾的利益。在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不僅考慮是否構成同一類似群組同一類似商品,還有考慮商標標識的近似程度,以及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本案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屬于同一類似群組同一類似商品,但是兩商標本身不夠成近似商標,則也就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通過這個案例也可以說明商標復審階段并不是一個案件的終結,企業還可以繼續選擇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比如通過訴訟,只有盡可能多的選擇維護自己的利益,才能有機會最終獲得相關知識產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