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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

高沃代理“ArcAir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審勝訴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佛山市順德區合捷電器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合捷電器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第10719380號“ArcAir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判決撤銷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關于第10719380號“ArcAir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裁定》(簡稱“被訴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原告代理律師參加了此次庭審。

     在此,高沃小知給大家詳細介紹下此案哪些要點突破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簡稱《區分表》)而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

      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萬帝華電器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類別:第11類壁爐(類似群1107、1109-1111)(家用),太陽能熱水器,消毒碗柜,電暖器商品

 

      引證商標:

      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合捷電器實業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類別:第11類(類似群1104、1106)廚房爐灶(烘箱)、廚房用抽油煙機、廚房用抽油煙機罩、電炊具、電力煮咖啡機、電爐灶、烤面包機、烤箱、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燃氣爐等商品。

 

      案件詳情

      合捷電器公司2014年12月1日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壁爐(家用)、太陽能熱水器、消毒碗柜、電暖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電炊具、烤面包機商品雖均為家庭用品,但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二者雖然構成近似性商標,但兩商標并存使用在非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因無相關證據能夠認定合捷電器公司對引證商標享有在先著作權。綜上認定:合捷電器公司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合捷電器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于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焦點詳述

      一、訴爭商標是否與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經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查明根據2001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要構成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一,商標標識相同或近似;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英文字母“ArcAir”與圖形組成,該圖形系其對應英文字母“ArcAir”的抽象化三維立體圖。引證商標系英文字母“ArcAir”的抽象化二維圖形商標,與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相比,除了訴爭商標圖形的三維立體效果外,二者在英文字母抽象化設計方面完全相同。因此二者構成近似商標。

      同時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是否易使相關公眾人物相關商品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并非唯一判斷標準。

      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對使用商品同屬第11類商品,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壁爐(家用)、太陽能熱水器、消毒碗柜、電暖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廚房爐灶(烘箱)、廚房用抽油煙機烤箱、燃氣爐等商品在基本功能用途、生產制造領域、銷售渠道、銷售對象、使用場所等方面較為相近或具有較大關聯性,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相關市場將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

      二、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是否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本案中根據合捷電器提供的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合捷電器公司于2011年4月4日于某廣告公司簽訂的《委托設計商標合同》),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已能證明合捷電器公司系引證商標標志圖形的著作權人,且該著作權的形成時間早于訴爭商標注冊日。同時二者圖形對比,前者系在后者基礎上對文字進行了簡單直接的三維立體化處理,已構成對引證商標圖形作品的抄襲,故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侵犯了引證商標的圖形的著作權。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合捷電器公司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成立,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故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的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代理

      本案啟示

      筆者認為使用商品在基本功能用途、生產制造領域、銷售渠道、銷售對象、使用場所等方面較為相近或具有較大關聯性就能夠認定相同或類似商品,而不能單一的以《區分表》的要求為準,其只是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參考。同時,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外觀近似,或者文字與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外觀近似,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這樣就構成商標近似。上述兩點對于合捷電器公司成功維權一案有很大意義。

      高沃知識產權溫馨提示:我們擁有最專業的律師團隊,時刻關注、掌握行業新規和審判動態,不僅能夠為您的知識產權防護提供周全、縝密的建議,而且能夠在您遇到任何侵權糾紛時提供最專業、最完善的方案予以應對、防護,我們立志為了您的知識產權權益竭盡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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