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高沃知識產權接受“中威建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委托對“江蘇晨光涂料有限公司”向第63291150號“雨晨光虹”一標發起的異議案件進行答辯。在異議答辯階段國知局認定異議方“晨光”馳名商標的觀點,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將我方“雨晨光虹”商標不予注冊。
2023年09月15日,申請人不服上述國家知識產權局(2023)商標異字第0000090322號不予注冊決定,委托高沃依法向國知局提出不予注冊復審申請。最終,國知局采納我方觀點,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案件難點
第一,被異議商標 “雨晨光虹”在含義上是否能夠與引證商標“晨光”進行區分;
第二,原異議人引證商標“晨光”的馳名商標認定是否能夠推翻。
“第63291150號‘雨晨光虹’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認定對方馳名商標觀點的節選:
不予注冊復審核心觀點主張
1、馳名商標跨類進行保護的前提為是否與我方商標構成近似:
含義——被異議商標“雨晨光虹”是由申請人“中威建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精心設計而成的臆造性詞匯。宋·歐陽修《夕照》云:“霞光晴散錦,雨氣晚成虹”。雨后的天空中,光線和顏色交織在一起,呈現出錦繡和美麗的景象,令人感嘆大自然的神奇與美妙。“雨晨”意為“雨后的清晨”;“光虹”意為“光亮的彩虹”。商標整體含義為“在下過雨的清晨出現了一道光亮的彩虹”,寓意申請人不畏艱難,不斷創新,促進企業不斷發展壯大,風雨之后一定會見到彩虹。
被異議商標在實際使用中融合了“太陽”、“大樹”、“光圈”等圖形元素“”,與被異議商標的含義相呼應。(在下過雨的清晨出現了一道光亮的彩虹,寓意申請人不畏艱難,不斷創新,促進企業不斷發展壯大,風雨之后一定會見到彩虹。
引證商標1-2“”中,“晨光”為固有詞匯,出自晉·陶淵明《歸去來兮辭》:“問征夫以前路,恨晨光之熹微”,意為“曙光、陽光”,和原異議人“江蘇晨光涂料有限公司”的企業字號相一致,指向原異議人自己;寓意原異議人企業發展前途一片光明。
來自百度百科
構成要素及外觀呈現——被異議商標“”由漢字“雨晨光虹”構成,商標整體呈紫紅色,采用藝術字體書寫,運用了矩形與弧尖兩種圖形元素來構建,點、撇、捺、鉤、提等筆畫各具面目,神而有形,呈現出色彩鮮明、炯炯有神的視覺效果。
引證商標1-2“”由漢字+英文構成,商標整體呈黑色,漢字“晨光”被英文“CHENGUANG”環繞,微微傾斜,筆畫粗壯有力度,給人一種突出醒目、落落大方的視覺感受。
2、被異議商標的合理市場投入使用
國知局裁定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為程序性條款,我局不再單獨予以評述,因此,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根據當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實,我局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一、鑒于引證商標一、二均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故本案不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我局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審理。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呼叫上存在一定差異,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故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呼叫、設計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對引證商標二的復制、摹仿和翻譯。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亦可以證明其在使用中規范的使用被異議商標,并無依傍原異議人引證商標二的主觀惡意。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致誤導公眾,致使原異議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故,原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原異議人及申請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辦案心得
接受代理后,高沃根據不予注冊決定成立專案小組,針對決定書觀點進行抽絲剝繭的分析與討論,最終討論出有效的維權觀點和方案并建議客戶進行不予注冊復審申請,并從決定書中精準把握案件核心焦點,對“中威建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證據進行梳理和詳細整理,同時對關于“江蘇晨光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異議人)”是否符合馳名跨類觀點進行深度反駁和論證,防止馳名商標成為行業內一家獨大清除障礙的擋箭牌,以便能夠更好的維護中小型企業品牌的有序發展以及企業自身的合法權利;在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理由書中提出“穩、準、狠”的核心主張。整個案件高沃依托資深法律團隊與豐富實戰經驗,以精準策略和高效執行,助力發展中的品牌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商標代理人:史凌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