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原告“獻縣永盛汽車附件廠”提起的“PLASTEEL ECOWEIGHTS”商標駁回復審一審行政訴訟,作出(2024)京73行初9722號《行政判決書》。該案的爭議焦點是“PLASTEEL ECOWEIGHTS”商標使用在“汽車”等商品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最終法院認可了高沃代理律師的庭審意見和主張,判決申請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商標信息
第70547768號“”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別:汽車;汽車車輪;擋泥板;電動運載工具;采礦用手推車車輪;補內胎用全套工具;補內胎用粘膠補片;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工具;運載工具輪平衡器;運載工具輪胎氣門嘴。
駁回原因
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認定:申請商標中“PLASTEEL”中“PLA”位于詞首,且“STEEL”為常見英文詞匯,譯為“鋼鐵”,故“PLA”與“STEEL”容易被分別獨立識別。“PLA”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英文縮寫,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影響與沖擊
“PLASTEEL ECOWEIGHTS”商標為“獻縣永盛汽車附件廠”主打品牌之一,具有較強的獨創性,并且已經投入使用。若該商標始終未能授權,將對企業造成如下危害:①不利于企業品牌保護以及市場運營,導致企業維權困難,對企業影響巨大。②當前商標注冊量非常大,如果僅重新注冊,不進行進一步訴訟爭取,則喪失了在先申請時間的優勢。③國家知識產權局對“PLASTEEL ECOWEIGHTS”商標已經有在先的駁回記錄,再次重新注冊被駁回的可能性非常大。
解決方案
為了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委托高沃律所律師在有效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接受當事人委托后,高沃律師團隊圍繞案件焦點問題,深刻分析案情,了解商標的設計理念,從多方面、多角度深入剖析案件,制定了訴狀的提綱構架、證據搜集和整理、司法判例檢索以及庭審策略等,全面整理了案件的訴訟材料和庭審提綱等。
代理律師在庭審中對本案展開了詳盡的闡述和辯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深刻闡述申請商標的設計背景和內涵,強調“PLASTEEL ECOWEIGHTS”為統一的整體,標識中的“PLASTEEL”為固有單詞,釋義為“塑鋼”。被告單純拆出“PLA”進行分析,沒有遵循商標整體性審查原則,事實認定有誤。
2、判斷商標是否存在不良影響,還應當基于相關公眾的價值判斷。從商標標志本身出發,一般公眾并不會將代表“塑鋼”之意的英文“PLASTEEL”僅拆分識別“PLA”三個字母,并不會將其和“中國人民解放軍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產生聯系,更加不會因此認定商標會造成不良影響。
3、從審查標準一致性角度分析:舉證單純的“PLA”、“PLASTEEL”商標以及包含“PLA”要素獲準注冊的商標案例,從事實上予以論證申請商標作為商標使用根本不存在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懇請貴院秉承審查一致性原則審理本案。
4、結合證據主張,申請商標經過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在行業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使用中并沒有產生任何不良影響。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中,訴爭商標由字母組合“PLASTEEL ECOWEIGHTS”構成,其中“PLASTEEL”系較為常見的英文固有詞匯的大寫體,常譯為“塑鋼”,根據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讀習慣,不易將其分割成“PLA”與“STEEL”兩部分獨立進行識別,故其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不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之情形。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最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結語
由于當前商標審查趨于嚴格的情況下,商標由于“不良影響”條款被駁回也是時有發生。商標是一個企業的靈魂,若企業遇到商標由于不良影響條款被駁回的情況時,千萬不要放棄,建議委托專業的知識產權訴訟團隊啟動后續的商標行政訴訟,窮盡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代理律師簡介
付姣偉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資深知識產權律師/人才庫一級人才
付姣偉律師從事知識產權法律工作十多年,從業以來處理企業商標案件上千余起,憑借著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及豐富的執業經驗,為眾多客戶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并贏得客戶的信任。付律師曾經為伊例家公司、重慶牧哥公司、四知堂制藥公司、環球SMM 2009有限責任公司(西班牙)、卡斯柯有限公司(意大利)等眾多國內外企業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服務的客戶涵蓋醫藥、科技、保險、金融、房地產、互聯網、教育、媒體、食品飲料、體育與娛樂、通信、制造業等領域。付律師有效地幫助客戶預測與規避法律風險、解決復雜疑難法律問題,更好地實現客戶商業目的,獲得客戶的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