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朱衛國委托,對劉宏普指定在第35類商品上申請的第57962109號“”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后,最終取得成功。
一、被申請人圍繞申請人在先宣傳使用且具有較高獨創性“麗昕”商標申請注冊了“麗聽LT”、“雨昕” 、“麗聽”、“麗昕精品”、“麗昕昌耀”、“麗昕熊貓” 等與之近似商標,且多件商標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或宣告無效,其行為難謂善意,理應予以制止,被申請人在本案中亦未作出合理解釋,且未提交相關商標使用證據。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該類搶注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二、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勢必會產生惡性競爭,從而產生不良影響,其有悖于《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本案申請人出于對自身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應當予以支持。
三、本案中申請人“麗昕”品牌通過申請人的持續使用與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已經與申請人形成唯一指定關系。加之,爭議商標與申請人“麗昕”商標高度近似,雙方標識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申請人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的關聯,從而對商品的來源及質量產生混淆誤認,故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爭議商標應宣告無效。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