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重慶家有好物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對張耀武指定在第29類商品上申請的第58142333號“大漢果琳”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后,最終取得成功。
一、爭議商標“大漢果琳”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果琳”、“果琳GUOLIN及圖”、“果琳星球”、“果琳家鄉味”、“果琳生活”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視覺印象等方面較為相近,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豆腐制品;加工過的堅果”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分別核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豆腐制品”、“ 加工過的堅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果琳”系列商標不僅是申請人的主打商標品牌,更是申請人關聯公司“重慶果琳鑫園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商號。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實力雄厚,“果琳”品牌為申請人關聯公司企業商號是其所獨創,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的維持注冊侵犯了申請人關聯公司的在先商號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部分的規定,爭議商標應當宣告無效。
三、申請人“果琳”品牌通過申請人的持續使用與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已經與申請人形成唯一指定關系。加之,爭議商標“大漢果琳”與申請人“果琳”商標高度近似,雙方標識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申請人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的關聯,從而對商品的來源及質量產生混淆誤認,故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爭議商標應當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