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佛山市晶貴家具有限公司委托,對傅偉淇指定在第20類商品上申請的第26366670號“”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后,最終取得成功。
商標對比圖:
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辦公家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床墊”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前述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被申請人除爭議商標外,其還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包括“緹拉袋鼠”、“丘普保羅QUPOPAUL”、“努比保羅NUBYPAUL”、“佩姿蘭”、“歐朗森”等在內的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共六百七十余件。對此,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已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標的故意,該類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三、爭議商標“卡賽蒙”與申請人“賽蒙”商標高度近似,雙方標識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申請人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的關聯,從而對商品的來源及質量產生混淆誤認,故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之規定,爭議商標應予以宣告無效。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