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為北京七佳惠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七佳惠學公司)申請的“七佳雅思”商標掃清在先權利障礙,利用法律武器全面為當事人的商標授權保駕護航!
背景介紹
七佳惠學公司申請的第66120050號“七佳雅思”商標(下稱申請商標)核定在第41類別服務項目上,因與第56576640號“佳柒 好物柒好茶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而駁回。后七佳惠學公司提起駁回復審程序,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審仍認為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決定: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案件突破
七佳惠學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23]第215421號《駁回復審決定書》,經再三溝通和選擇,委托北京高沃律所的律師團隊代理本案的行政訴訟事宜。接受委托后,律師團隊查閱案件具體情況,發現引證商標注冊人“合肥步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01-29已經注銷,商標也沒有發生轉讓,此情勢變更情形完全符合《北京高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5.7之規定,而且所代理的類似情形司法案件大部分都被法院支持,為了充分證明以上主體注銷事實,律師團隊調取了企業注銷檔案,也將類似情形司法判例作為參考證據提供,同時商標不近似主張也從商標本身差異、相關公眾認知、審查標準一致性以及市場不會造成混淆誤認等方面予以闡述,制定了完備的訴訟方案,為當事人全面爭取本案商標。
一審審判
本案經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審判完全采納了原告代理人主張的引證商標主體注銷,商標沒有發生轉讓,案件存在情勢變更事實,作出(2024)京73行初2969號《行政判決書》,認定:截至本案一審判決前,引證商標權利人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核準注銷,其作為法律主體的資格已經滅失,且無在案證據顯示引證商標已由其他權利人繼受,對于無權利人使用的引證商標而言,其通常不會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通常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引證商標不再構成訴爭商標核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原告的其他主張不影響本案結論,本院不再予以一一評述。判決:撤銷駁回復審決定,責令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最終,北京高沃律所為七佳惠學公司申請的“七佳雅思”商標掃清在先權利障礙,利用法律武器全面為當事人的商標授權保駕護航!
總結和啟發
引證商標主體注銷和商標注銷雖然都屬于情勢變更的情形,但是法律依據不同,司法審查實踐中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完全相同,評析如下:
引證商標主體注銷法律效果:一枚有效的注冊商標,至少應當包括商標注冊人和有效的專用權兩個要件,如商標注冊人主體注銷,且商標沒有發生轉讓,此商標就不構成有效的注冊商標,屬于情勢變更情形,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5.7 “【引證商標權利人被注銷】 商標行政案件中,引證商標權利人被注銷且無證據證明存在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的,可以認定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之規定,可以主張商標不近似。但是發生此情形的案件,法院在審理時也會審查引證商標注冊人企業注銷的時間等因素,如果企業注銷時間甚短,比如剛注銷幾個月,那會考慮市場上可能存在引證商標產品情況,商標共存可能會發生混淆誤認,由此不會考慮引證商標主體注銷事實,遇到此注銷時間甚短情況,在主張商標不近似理由的同時,可以考慮對引證商標申請輔助撤三程序,增加案件爭取的籌碼。
引證商標注銷法律效果:我們通常遇到的是注冊商標被動被申請相關行政程序的情形,其實注冊商標注冊人也可以主動將商標申請注銷,法律依據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之規定。注銷申請經國知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國知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注銷公告大概自申請到刊登一個多月時間,此條件成就屬于情勢變更情形,因為引證商標不復存在,故行政或司法審判機關必然依據情勢變更認定申請商標不存在在先注冊障礙。
目前由于商標共存協議的審查比較嚴格,為了擴寬申請商標授權的路徑,在主張商標不近似的同時,經調查引證商標使用可能性不大,或者不是對方核心品牌,也可以考慮主動和引證商標注冊人洽談商標注銷事宜,如雙方協商一致,引證商標主動申請注銷并刊登注銷公告也是迅速清除在先障礙并獲得商標授權的途徑。
結語
高沃律所是專業從事知識產權訴訟維權的專業化律師事務所,如您面臨知識產權訴訟維權和商標授權確權事宜,請委托高沃律所為您排憂解難,充分維權和授權確權,實現雙向選擇、雙向奔赴。我們一定不忘初心,勇擔使命,秉承“全心全意為客戶解決問題”的宗旨,為您的知識產權保駕護航!
本案代理律師:高沃律所商標訴訟部 麻莉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