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師:麻莉坤
前言
蘭陵美酒郁金香,
玉碗盛來琥珀光,
但使主人能醉客,
不知何處是他鄉。
山東蘭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東蘭陵美酒)位于素有“千年古邑、華夏酒都”之稱的蘭陵鎮,是山東省著名的大型飲料酒生產銷售基地,經過多年的發展和變革,讓蘭陵這一千年品牌又一次煥發新的生機,“蘭陵郁金香”等系列品牌也蓬勃發展,產品市場覆蓋面逐年擴大,營業額逐年增長,成為山東白酒行業的代表性企業,先后榮獲了全國先進集體、全國先進基層黨組織、山東省濃香型和芝麻香型白酒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金牌手工釀造班等榮譽稱號,名下“蘭陵”商標為馳名商標,也被評為山東老字號等多種尊榮,“郁金香”也是企業核心品牌,被電視媒體、雜志期刊、網絡平臺廣泛宣傳和報道,在行業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商業價值無限。
企業和商標品牌的發展壯大,其他主體為了市場牟利,必然導致市場中復制、模仿的情況屢見不鮮,山東蘭陵美酒針對此情況也進行了主動維權。
案情回顧
本案是針對處于山東同一地域的自然人宋林菊,申請注冊的第8322564號“蘭鎮郁金香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提起的無效宣告請求一案,訴爭商標于2010-05-24提出申請,于2011-05-28公告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別“伏特加酒;清酒;燒酒;白蘭地;米酒;蘋果酒;酒(利口酒);酒(飲料);食用酒精;黃酒”商品項目上。
山東蘭陵美酒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訴爭商標申請無效宣告。
國知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實體問題適用2001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經評審認定山東蘭陵美酒主張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宣告訴爭商標無效的請求已經超過法定期限,訴爭商標的注冊也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七)、(八)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情形,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最終沒有支持山東蘭陵美酒無效主張。
為了充分全面的維權,保護企業的核心品牌,山東蘭陵美酒沒有中途放棄,特委托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代理本案行政訴訟,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全面整理、梳理案件材料,積極查找、搜集相關證據材料,制定了縝密、全面的訴訟策略和方案,經過庭審的據理力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一審審判,在充分聽取承辦律師的庭審意見和主張后,要求被告庭后一周內補充訴爭商標申請材料,同時在庭后發出協查函核實相關案件事實,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北京高沃律所全面助力山東名企“蘭陵美酒”訴訟成功維權!
法院裁判
(2022)京73行初19207號行政判決書認定: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法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法取得注冊”是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包括偽造申請書簽章、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行為等。
本案中,第三人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經向山東省臨沂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調查,該局登記轄區內沒有該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號的登記信息,該第三人名下的三戶市場主體均系訴爭商標申請日后成立。據此,可以認定第三人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使用的營業執照系偽造。第三人提交偽造的營業執照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已經構成“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馳名商標遵循按需認定原則。本案中,本院已經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原告的合法權利予以保護,故已無認定馳名商標之必要。判決撤銷第8322564號“蘭鎮郁金香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第8322564號“蘭鎮郁金香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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