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師:麻莉坤律師
案情回顧
第一個程序(撤三程序):信陽市祝家莊豆制品有限公司(下稱祝家莊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杭州永裕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永裕公司)第3345444號”祝家莊”商標(下稱復審商標)在“豆腐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國知局受理后,通知永裕公司在收到通知日之前2個月內提交其在2018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永裕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了該商標使用證據,國知局經過審查認為,永裕公司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決定,駁回祝家莊公司的撤銷申請,第3345444號第29類“祝家莊”商標在“豆腐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予撤銷。
第二個程序(撤銷復審程序):祝家莊公司不服撤三決定,在有效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撤銷復審程序,國家知識產權局經評審認為,綜合永裕公司提供的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其具有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積極使用和保護復審商標的意圖,永裕公司提供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豆腐制品復審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決定:復審商標在豆腐制品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
第三個程序(一審行政訴訟程序):祝家莊公司仍然不服撤銷復審決定書,在歷經兩輪行政程序后,沒有中途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基于對高沃律所的信任,在有效期限內委托高沃律所的律師團隊代理本次撤銷復審行政訴訟。接受委托后,律師團隊積極整理訴訟材料,調閱案件卷宗,審查梳理案件證據材料,借助互聯網平臺查詢相關材料,發現據以認定復審商標在指定三年期間存在商標法意義上使用的證據材料存在多處瑕疵,同時商標授權使用行為和相關證據也不符合商業慣例和公眾的慣常思維,鑒于此,代理律師詳盡梳理了證據質證意見列表,并制定了全面的訴訟策略和辯論意見,力求在庭審中據理力爭,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定
本案經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司法審判,最終充分采納了原告代理律師的訴訟理由和對證據的質證意見,認定:綜合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本案認為永裕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在“豆腐制品”商品上進行了商業使用;第一、證據2-4僅有合同及送貨單,缺少發票佐證,無法確認實際履行情況;第二、送貨單均為客戶聯,而非永裕公司作為銷售方理應留存的憑證;第三、證據4的發貨單出具時間在證據3發貨單出具時間之后,但發貨單編號卻比證據3發貨單編號小,不符合商業慣例,且永裕公司未能對此不合理之處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交相反證據,綜合前述因素,永裕公司提交的證據2-4存在事后補充簽訂的可能,不足以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對復審商標在“豆腐制品”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被訴決定相關認定不當,綜上判決:撤銷第3345444號”祝家莊”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責令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評析
撤銷復審案件主要審查復審商標在指定三年期間是否在核定商品/服務項目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主要審查證據的證明效力,證據形式上須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要件,證據內容上須有時間要素、人物要素、商標和商品/服務要素。商標撤銷程序的啟動沒有嚴格的門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商標撤銷程序,所以此程序已經成為清除沒有生命力的注冊商標防止商標資源浪費、為申請商標清除在先權利障礙,商業競爭等的不二法門。市場主體難免會遇到名下注冊商標被申請撤銷的困擾,故市場主體為了以防后患,應對各種不測風云,需要在市場經營中養成良好的使用習慣,不僅要規范商標的使用,而且要定期留存名下核心注冊商標的使用、宣傳證據材料,在書證或發票等資料上盡量體現商標標識或商標號、核定商品/服務項目等內容,以防止商標被撤銷,喪失注冊商標權利,以防多年的付出給他人做了嫁衣。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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