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師:高沃律所 付姣偉律師
近日,高沃代理“深圳市羅湖區玉天地商行”(以下簡稱“玉天地商行”)對“真玉天地”商標提出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一審,案件一波三折,最終成功逆襲。
當事人
原告:玉天地商行(原撤銷申請人)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鎮平縣真玉天地玉器有限公司(原撤銷被申請人)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第9021309號“真玉天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4類別“玉雕、玉雕首飾、翡翠”;申請日為2011年01月04日,注冊日為2012年02月14日。
評審認定
玉天地商行認為第三人在2018年03月18日至2021年03月17日期間在“翡翠”等上并未使用“真玉天地”商標,依據商標法第49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訴爭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鎮平縣真玉天地玉器有限公司在撤銷階段提供了七項證據:1.訴爭商標信息;2.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3.2017年-2020年銷售發票;4.舉辦活動照片;5.淘寶店鋪信息;6.宣傳活動照片;7.所獲榮譽。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撤三程序及撤銷復審程序中均認為第三人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訴爭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
解決方案
“玉天地商行”收到撤銷復審決定后,沒有就此放棄,為了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委托高沃律所付律師在有效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接受委托后,律師團隊對案件進行了全面、深度的分析總結,發現據以認定復審商標在有效使用的證據材料存在多處瑕疵,認為該案有很大的爭議性:
第三人在訴訟階段補充提交了兩份證據:證據1“購銷合同及對應的轉賬憑證”;證據2“購銷合同及發票”。經分析,我方認為兩份證據不符合商業慣例和公眾的慣常思維。首先,證據1中被授權方從其他公司購買第三人名下標有“真玉天地”商標的產品,不符合交易習慣。其次,證據2中第三人補充提供的四套購銷合同和發票,四套證據的買方均為個人,數量均為一件。四份合同僅甲方個人名稱不同,其他均相同,并且合同中特意加入“真玉天地”標識。可推知買方針對如此小量商品的購買,應該不是為了再次銷售,從而應不會簽署合同,并且買方通過簽訂購銷合同的方式購買零散玉器與正常交易習慣不同。合同簽訂時間與發票的時間相同,按照合同約定,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交貨,貨到后1個月內付款,不可能出現同一天簽合同、同一天出具發票的情況。原告在三年內僅有四單交易,難免有為了維持商標的注冊而進行象征性使用的嫌疑。因此,代理律師制定了全面的訴訟策略和代理意見,力求在庭審中據理力爭,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經審理,最終充分采納了原告代理律師的訴訟理由和對證據的質證意見,認定:
第三人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1系自制證據,無法證實其真實性。第三人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2包括購銷合同及相關發票,均系個人消費者購買,但消費者通過簽訂購銷合同的方式購買零散玉器與正常交易習慣不同,相關發票中亦未體現訴爭商標,且相關購銷合同及發票數量較少,金額較低,存在象征性使用的嫌疑,無法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確系真實使用。因此,綜合第三人在行政階段及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用于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真實使用情況。
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
價值呈現
本案涉及到商標象征性使用的問題。2019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第19.4條將“象征性使用”納入了裁判標準,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主張維持商標注冊的,不予支持:(3)為了維持訴爭商標注冊進行象征性使用的。”判定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屬于象征性使用,應綜合考察商標注冊人使用該商標的主觀目的、具體使用方式、是否還存在其他使用商標的行為等因素。對于單次的、偶發的、違反一般的商業慣例的商標使用證據應綜合判斷訴爭商標是否進了行真實、合法、規范、公開、有效的使用。商標是一個企業的靈魂,商標注冊后應當及時有效規范使用,充分發揮商標的識別作用和市場價值,而不應閑置商標,浪費商標資源。
律師簡介
付姣偉
資深知識產權律師
商標人才庫一級人才
付姣偉律師從事知識產權法律工作十多年,從業以來處理企業商標案件上千余起,憑借著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及豐富的執業經驗,為眾多客戶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并贏得客戶的信任。付律師曾經為伊例家公司、重慶牧哥公司、四知堂制藥公司、環球SMM 2009有限責任公司(西班牙)、卡斯柯有限公司(意大利)等眾多國內外企業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服務的客戶涵蓋醫藥、科技、保險、金融、房地產、互聯網、教育、媒體、食品飲料、體育與娛樂、通信、制造業等領域。付律師有效地幫助客戶預測與規避法律風險、解決復雜疑難法律問題,更好地實現客戶商業目的,獲得客戶的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