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第301632號“泰山”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于1987-03-09提出申請,于1987-10-20公告注冊,指定使用在第29類別“南腸;板鴨;燒雞”商品項目上,經過多次轉讓,現商標申請人是“濟南市萊蕪玉香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玉香齋公司)”,商標經過撤三、撤銷復審程序予以維持注冊。
申請人彭軍峰對撤銷復審決定不服,在有效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一審訴訟程序,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訴爭商標在指定三年期間進行進行真實、有效、合法使用,作出(2020)京73行初1540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責令重新作出決定。玉香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有效期限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程序,法院經過審理同樣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訴爭商標在指定三年期間進行進行真實、有效、合法使用,作出(2021)京行終3725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生效的判決作出商評字【2020】第262618號重審第3120號撤銷復審決定書,決定,復審商標予以撤銷。玉香齋公司對重裁決定仍然不服,又針對重裁撤銷復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作出(2021)京73行初16142號行政裁定書,認為:被訴決定系依照北京高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3725號判決,認定原告提交的在案證據未形成有效證據鏈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的2901類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據此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此外,被訴決定并未引入其他新的事實。因此被訴決定屬于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的行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執行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依照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件評析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重裁決定,屬于根據生效二審判決作出的執行行為,案件事實已經過司法審判,玉香齋公司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又提起行政訴訟屬于重復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程序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主要對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如存在重復起訴情形,導致案件終審不終,浪費了司法審判資源,由此亦然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如生效裁判對于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已作出明確認定,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該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的,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案件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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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介
麻莉坤律師,資深專業知識產權律師,2008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專注于知識產權商標授權確權、民事維權、不正當競爭等專業領域,辦理過千余件商標行政訴訟案件,具有豐富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最大限度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精準的法律服務,先后服務于羚銳制藥、神威藥業、口水娃、思遠影業、江蘇伊例家、青島帝森、動視云科技、金螞蟻集團等國內外知名企業,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