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師:商標訴訟部 康瑜律師
近日,我所律師代理的“欣邁”商標無效宣告案件取得了一審行政訴訟的勝利,該案件通過客戶與代理律師的共同努力,最終以《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前半段“侵犯在先商號權”、第三十二條后半段“惡意搶注”等多條款支持了我方觀點,為客戶“欣邁”品牌的維護扭轉了不利局面!
客戶
杭州欣邁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本案原告)
品牌
客戶在先使用:
訴爭商標:
注冊人(訴訟第三人):杭州考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類別:41
商標號:18834506
核定使用服務:4101 培訓、4101 學校教育服務、4101 教育、4101 教育考核、4102 安排和組織現場教育論壇、4102 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4103 出借書籍的圖書館、4104 書籍出版、4105 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4105 電視文娛節目
問題與影響
“欣邁”品牌是客戶根據其法定代表人妻子的名字“盧俠郿”的拼音首字母“X、M”設計而來的,“欣”代表欣欣向榮;“邁”即邁進,代表企業和教育的學生都是向上邁進一步,商標含義豐富且深刻,包含了客戶法定代表人的心血及對妻子濃濃的愛意。該品牌自創立以來,一直作為其重點品牌進行推廣和經營。該品牌經過客戶多年的宣傳和打造,在浙江省專升本考試培訓領域已經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分校數量和規模在業內排名第二,目前,“欣邁教育”門店已經發展到40多家,分布浙江省多個地區,每年為數千名學員提供培訓服務!
同時,客戶多次申請注冊“欣邁教育”系列商標,但均因第三人搶注的“欣邁”商標被駁回,第三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更甚,第三人還對客戶惡意發動了侵權之訴,以至客戶面臨十分被動的局面。
原因
面對第三人的惡意搶注行為,客戶以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該案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最終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解決方案
代理律師與客戶進行案件溝通,對客戶“欣邁”品牌在先使用的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制定了本案的訴訟策略,將案件重點放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特定關系搶注、第三十二條前半段侵犯在先字號權、第三十二條后半段惡意搶注等條款上。著重梳理客戶“欣邁”品牌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證據,以及舉證證明第三人作為同地域、同行業競爭者的主觀惡意,并對一些網絡證據通過可信時間戳公證的形式進行證據固定。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了客戶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關裁定。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
(一)關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認定:訴爭商標系“欣邁”,原告的在先使用的品牌亦為“欣邁”,第三人與原告的經營地址鄰近,且考慮到原告“欣邁”品牌在教育培訓領域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三人理應知曉原告的“欣邁”品牌,仍在教育等服務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主觀上難謂善意。綜合考慮上述情況,本院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關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前半段“侵害在先商號權”的認定:原告于2013年4月1日經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設立,原告提交的企業信用信息,與學員簽訂的多份協議、收據及發票,廣告合同以及宣傳證據等能夠相互佐證,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原告已持續將“欣邁”作為商號使用,并使用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原告在先使用的商號相同,其使用在教育等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本院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侵害了原告的在先商號權。
(三)關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惡意搶注”的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原告將“欣邁”作為商標進行持續宣傳和使用,使其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在浙江省杭州市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系“欣邁”,原告在先使用的標識亦為“欣邁”,第三人與原告的經營地址鄰近,且考慮到原告“欣邁”品牌在教育培訓領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三人理應知曉原告的“欣邁”品牌及其知名度,仍在教育等服務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主觀上難謂善意,故綜合考慮上述情況,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的規定。
價值呈現
本案件對客戶在先使用推廣的相關證據包括淘寶網銷售記錄、微信公眾號推廣、博客推廣、網絡搜索等網頁證據進行梳理并進行時間戳取證,同時對客戶從公司成立、培訓場地租賃、提供培訓服務、與高校合作、行業內知名度等證據進行梳理,對證明事實、證明目的、證據效力進行強化,進一步證明在先使用標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最終取得了案件的勝利。
客戶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久矣,第三人對客戶已經惡意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本案的勝利對前述民事侵權案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為客戶“欣邁”品牌的維護扭轉了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