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良風對孟州市佰潤飲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2類的45709580號“樂事達”商標提出異議,孟州市佰潤飲品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該商標的異議答辯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一、本案被異議商標并非固有詞匯,完全屬于原創設計,從外觀表現形式、含義指向性等分析,均與(本為固有詞匯的)引證商標區別顯著。被異議商標與唯一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樂事”一詞,本為固有詞匯,《現代漢語詞典》釋義為“令人高興的事情”;“百度百科”釋義為“樂于從事所作的事;使人高興愉悅的事情”。可見,“樂事”并非其注冊人在先獨創,不能為引證商標注冊人一家所獨占。
二、引證商標“樂事”一詞本為固有詞匯,用于指定商品上,顯著性極弱。本案被異議商標加入了“達”及“英文”等其他要素,獨特的表現形式呈現,使得被異議商標本身整體具有顯著性,且經過答辯人大量的宣傳與使用,已經與答辯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更加增強了有別于以單純宋體漢字呈現的引證商標的區別性。答辯人使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市場,受到相關公眾一致好評。被異議商標足以能夠正確指引商品來源,應當予以全部商品核準注冊。
三、引證商標處于撤銷復審中,權利狀態不穩定。該案屬于異議人對答辯人的被異議商標惡意提起異議,(異議人威脅答辯人),目的是索要高額的不正當費用。
四、異議人未提供任何證據,無法證明其現在具備在先商標權,更無法證明其主張所謂的在先知名度。2019年09月06日國知局發出的第1662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已證實了引證商標并未實際使用的事實。引證商標現處于撤銷中,如若其全部商品最終被撤銷,根本沒有任何在先權利。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異議人任何在先權利,應當核準注冊。
五、異議人曾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對答辯人名下第29844461號‘樂事達及圖’商標提出異議,經貴局審理后,最終準予注冊。依照同案同判、審查一致的審理原則,本案被異議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由于我公司律師的分析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5709580號“樂事達”商標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