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春藝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5類的50210100號“序膠堂”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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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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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河北春藝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的廣告代理私營獨資企業,公司致力于打造中國最大、最專業的廣告代理企業。引證商標的權利人為“李向明”個人,并未查詢到引證商標的實際使用。因此,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權利人在市場中形成截然不同的市場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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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商標設計獨特,以漢字“序膠堂”為顯著識別部分,與以圖形為顯著識別部分的引證商標在呼叫、含義及外觀設計方面差異顯著,不構成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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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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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顯著識別部分及呼叫上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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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顯著部分是指在商標的整體構成中處于支配地位、決定商標的整體形象并對商標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具體到本案中: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序膠堂”,呼叫為“xù ?jiāo ?tánɡ”。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圖形,無明確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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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含義上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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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序膠堂”,“序膠堂”三字表達了申請人對感情的重視。標識中圖形部分展示的是秦漢時期的鹿瓦當。申請商標整體表達了申請人對感情的重視、對傳統文化的熱愛以及對美好生活、尊貴地位與福祿雙全的向往與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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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僅由圖形構成,標識中描繪的為一張極具民族特色的地毯,象征著吉祥如意。故,引證商標表達了其權利人對未來發展吉祥如意的美好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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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外觀設計上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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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是由圖形、漢字及英文三部分構成的組合商標。標識中圖形部分描繪的是秦漢時期的鹿瓦當,標識中漢字部分經藝術化設計而成,英文部分則位于漢字下方,橫豎筆形粗細視覺相等、筆形方頭方尾、黑白均勻,因此非常醒目,運用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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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為圖形商標,標識整體描繪的是一張極具民族特色的地毯,給人異域風情的視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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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的行業屬性、產品領域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相關的消費群體也完全不同,在實際生產和使用中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含義及外觀設計方面差異顯著,不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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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0210100號“序膠堂”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