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菱數控科技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42類的46609179號“交菱數控”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本案中,第39139718號引證商標1正處于駁回復審的審理程序中,權利狀態不穩定。若該商標被撤銷將對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不再構成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設計獨特,是申請人結合其企業商號“交菱數控”設計而成,與各引證商標在外觀、呼叫以及含義上差別顯著。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的對比圖:
申請商標中有明確的漢字“交菱數控”作為商標的顯著部分進行識別,對應申請人的企業商號,使得商標與申請人間形成了緊密的聯系性。引證商標1、2均為單純的圖形商標,故只能以其圖形本身作為顯著部分進行識別。
申請商標是由圖形、漢字及對應的拼音三種元素上中下排列組成,將每一個字的元素都融入到了圖形之中并加入了藍色與綠色兩種顏色,代表著申請人產品的科技感與環保理念。
引證商標1作為一個單純的圖形商標,無任何漢字的襯托之時,只能結合其注冊人的企業名稱“中宇方舟”進行分析,對應的是漢字“中”與“舟”的拼音首字母。引證商標2標識以一只作為設計的原型,兩個相同的部分,對應眼睛的上下眼瞼,向外側延伸如延長的眼線。
申請商標將企業商號融入進行設計,使得商標與權利人間形成了緊密的聯系性,消費者在見到申請商標時能直接聯想到申請人企業。引證商標1則僅僅是以企業商號進行融入,并無其他含義。引證商標2以“眼睛”作為設計元素,是注冊人希望企業能夠不斷開闊眼界,放眼未來時刻以學習的態度經營,做大做強、再創輝煌的企業理念。同時,經查詢引證商標2正處于售賣狀態,足以說明其并沒有進行使用。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在呼叫的首字母,或呼叫的方式上均不相同,在使用中極易區分開,并不會有混淆與誤認的可能性。
本案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區別明顯,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并沒有抄襲、摹仿他人的商標,消費者完全可以憑借商標的差異對其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對使用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2的商品不致產生誤認現象,更不會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6609179號“交菱數控”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