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圖形”商標駁回復審維權成功
杭州中安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對其注冊在第9類的44594013號“圖形”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一、經商標網查詢,本案第6174273號“
”引證商標1因在類似商品上注冊期滿且至寬展期滿仍未續展,該商標已經失效,因此,該商標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障礙。
二、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的,造型獨特,寓意豐富,在實際使用中與文字“中安電力”共同使用。引證商標2-3同為單一圖形商標,與申請商標在代表含義、外觀設計、呼叫等方面差異顯著,不構成近似。
申請商標實際使用中選用綠色,突出了其產品服務環保節能。內部圖形取文字部分“中安”的拼音首字母“ZA”形成一道閃電的模樣,明確指向了申請人企業字號“中安電力”。“閃電”的設計是對申請人產品服務與電相關的暗示說明,故申請商標表達了申請人杭州中安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產品服務環保節能,安全可靠。
引證商標2由一只白鶴與紅日組合,“白鶴”來源于其權利人企業字號“千喜鶴”,因此引證商標2表達了權利人希望“千喜鶴”永遠展翅飛翔,搏擊長空;期望企業蒸蒸日上,永遠強大。引證商標3圖形是在大海中劈波斬浪的小船,代表了其權利人如同一艘在大海中乘風破浪的小船,劈波斬浪,一往無前,揚帆遠航。
申請商標整體設計為一個正規的圓形,實際使用中為綠色,內部是取文字部分“中安”的拼音首字母“ZA”形成一道閃電的模樣,整個商標設計巧妙、寓意豐富。
引證商標2為單一圖形商標,標識整體為紅色,描繪的是一只高空飛翔的白鶴恰好與天空中的紅日重疊的景象。引證商標3為單一圖形商標,標識整體為黑色,實際使用中為橘色和白色,圖形是夕陽下遠航的小船。
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與文字部分一同出現,所以,相關公眾以文字部分“中安電力”進行呼叫,首字呼叫為“中”。
引證商標2為純圖形商標,相關公眾可以以其權利人名稱“千喜鶴”進行呼叫,首字呼叫為“千”。引證商標3為純圖形商標,相關公眾可以以其權利人名稱“遠航控股”進行呼叫,首字呼叫為“遠”。
4、本案中,引證商標2-3在第9類別相同小組共存,二者之間的區別與申請商標和各引證商標的區別高度一致。引證商標2-3的共存充分說明各商標不構成近似,在實際使用中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共存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
5、申請人與各商標權利人在所屬行業、產品服務、對應的客戶群體等完全不同,申請人所屬行業為高端電力電器行業,其相對應的消費群體必然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性和特殊性,與餐飲、投資金融所服務的一般消費群體差異性顯著,根本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況且引證商標2權利人所屬餐飲行業,引證商標3權利人從事控制投資,二者在第9類注冊商標顯然是出于防御的目的, 并未真正實際使用引證標識,故申請商標根本不會與引證商標2-3同時存在于同一消費市場,故申請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
6、申請商標作為申請人的商標品牌,經過申請人的常年使用已經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申請商標屬于原創作品,并沒有抄襲、摹仿他人的商標,其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4594013號“圖形”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