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稠城樹人筆行持有的第1529864號“樹人”商標被北京市樹人文化事業有限責任公司提起撤三請求獲得商標局支持,后經過撤銷復審,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6】第51811號《關于第1529864號“樹人”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裁定:“樹人”商標予以維持。
北京市樹人文化事業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該決定,提起訴訟,之后經歷一審、二審,均告失敗。高沃律師代理客戶義烏市稠城樹人筆行(第三人)參與了此案一審、二審全程,接受客戶委托后,高沃律師團隊認真查閱案件卷宗,積極與當事人溝通案件并協助調查取證,最終經過庭審激烈的唇槍舌戰,一審、二審均獲勝訴,高沃成功幫助客戶維護了商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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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信息
第1529864號“樹人”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系義烏市稠城樹人筆行(第三人)于1999年12月13日提起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6類“鋼筆、鉛筆、文具、活動鉛筆、毛筆、書寫工具、圓珠筆、制圖尺、橡皮擦、賀卡”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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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5年2月6日,北京市樹人文化事業有限責任公司針對訴爭商標以連續三年不使用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申請,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義烏市稠城樹人筆行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無效,予以撤銷訴爭商標。
之后,義烏市稠城樹人筆行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決定,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在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間在“鋼筆、鉛筆、文具、活動鉛筆、毛筆、書寫工具、圓珠筆”商品上進行了真實的商業使用,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北京市樹人文化事業有限責任公司對此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為了維護合法權益,義烏市稠城樹人筆行委托我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代理此案。高沃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客戶再三溝通,釋明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案件舉證特點,強調舉證證明應該達到的證明標準,指導客戶證據的補充和收集工作。另外,在案件庭審過程中分門別類的出示證據,從各個層面和角度陳述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的商業使用事實。
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查明,我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于指定期間內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鋼筆、鉛筆、文具、活動鉛筆、毛筆、書寫工具、圓珠筆”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爭商標的注冊應予維持。
原告不服該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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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評析
本案涉及的條款是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