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賀對其注冊在第29類的42660972號“天全山”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中的“天全山”三字為一個整體,并不可進行拆分識讀。“天全山”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指一座具體的山峰名稱,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無任何關聯。
申請商標:
申請商標“天全山”僅由單純的文字構成,標識設計簡單、大方,并未摻雜過多的元素,能夠使消費者在紛繁復雜的商標標識中進行準確識別。而在實際使用中,申請商標始終是結合山峰圖形、英文組合出現,整體構圖層次分明,色彩柔和溫暖。“山峰”作為申請商標實際使用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更是凸顯出“天全山”作為山名的寓意,是申請人善意打造品牌的獨特展現。
申請商標“天全山”整體象征著一座山峰,三個字作為一個完整整體識讀,并不可隨意進行拆分。即便是強行將其拆開,“天全”也有著獨特且廣為人知的含義,不會使相關公眾誤認其為地名。
本案中,“天全山”指向一座“山峰”,顯然并不指向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天全山”自古即得到大量書籍、文獻記載,始終是作為一座山出現的,并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所包括的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地級的市、自治州、地區、盟;省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澳門;臺灣地區。
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知識產權的重要部署,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為了將商標和申請人形成緊密的對應性,更好的宣傳企業品牌,申請人已經花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對申請商標進行了廣泛的宣傳,使申請商標品牌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加之申請商標本身所表現出的獨特設計及豐富寓意均表現了申請人對該品牌寄予的厚望和用心打造,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
綜上,申請商標中的“天全山”三字從古至今都為一個整體,指一座具體的山峰名稱,并不可進行拆分識讀,且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無任何關聯。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2660972號“天全山”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