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安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注冊在第30類的42540215號“安多 牧場 ”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是夏河安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的,目的是用于宣傳企業的品牌。申請人對申請商標“”極為重視,以其作為重要品牌貫穿整個企業經營體系。
申請商標標識:
一、申請商標中的“安多”具有地名之外的其他獨特含義,且強于地名本身的含義;并且,申請商標已經與其他要素“牧場”組合形成了整體的顯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義,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1、申請商標“安多牧場”中“安多”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且強于地名本身的含義。
相關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根據以上規定,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核準注冊的條件: 申請人采用“安多牧場”作為商標注冊,并不是取“安多”縣名之意,而是取自“我國藏民族對青藏高原東緣西藏、甘肅、青海、四川藏民族聚居地區的泛稱”之意。此外,就字面含義而言,“安多”指安全多多、安康多多,寓意申請人企業永世平安、健康向上。
2、申請商標中“安多”二字的其他含義強于地名,更何況“牧場”元素的加入,使得申請商標“安多牧場”更具有顯著性,故,申請商標“安多牧場”應該予以核準注冊。
二、“安多牧場”商標為申請人主打品牌,已在多類別成功注冊,本案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在先“安多牧場”商標的延續,其作為申請人“安多牧場”商標龐大體系的一部分,應當依法予以核準注冊。
三、申請商標等“安多”系列商標已經使用多年,為藏族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申請人生產的“安多”牌產品深受安多藏族區人民的宗尚和青睞,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四、申請人每個過程與細節都是精心策劃,圍繞打造申請商標品牌形象進行,申請商標在申請人的長期使用與大力推廣過程中,顯著特征更加突出,使得此申請商標產品為更多的業內人士了解和青睞,并在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誠信度,深受消費者喜歡和信賴。
綜合上述分析,申請商標中的“安多”具有地名之外的其他獨特含義,且強于地名本身的含義;并且,申請商標已經與其他要素“牧場”組合形成了整體的顯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義,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故,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核準注冊。
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42540215號“安多 牧場 ”商標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