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程序有兩種,一種是行政程序,認定機關有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另一種是司法程序,認定機關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然而,馳名商標在某案件中認定成功并不意味著在其他案件中也可以獲得保護,接下來這個案件詳細介紹:
商標信息
訴爭商標:第20945875號“QIPILANGWY”商標,指定/核定使用在第11類“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加熱器,暖氣片,衛生設備用水管,水管龍頭,供暖裝置,太陽能熱水器,抽水馬桶,電暖器,浴霸,水凈化裝置”商品/服務項目上。
引證商標三:第933429號“”商標,指定/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領帶,鞋,帽,襪,手套”商品/服務項目上。
案情介紹
福建廣華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主營水暖器材、衛浴潔具加工、銷售的企業,該企業于2016年8月11日申請注冊第20945875號“QIPILANGWY”商標。福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對前述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行政程序,經審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了商評字[2019]第273346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對訴爭商標在“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加熱器”部分商品上予以維持。
福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以《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為依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我所作為訴爭商標權利人福建廣華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參加訴訟,庭審中,我所代理人從對方提供的馳名證據為突破口,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方面進行分析質證,同時,從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商品類別無關聯性等方面進行闡述,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根據現有證據,本院無法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在服裝商品上已達到馳名程度。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此,駁回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原告主張引證商標三構成服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并提交在案行政判決證明引證商標三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的認定應遵循個案認定的原則,雖然原告引證商標三曾被法院行政判決認定為馳名商標,但原告在本案中仍應舉證證明其引證商標三在訴爭商標申請之時為馳名商標。而且,第1318號、第4553號行政判決認定引證商標三構成馳名的時間分別在2000年、2007年,本案訴爭商標申請日為2016 年8月11日,距上述行政判決認定引證商標三馳名的時間已近十年,原告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引證商標三的馳名狀態一直持續至本案訴爭商標申請日。但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交能夠全面反映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原告的生產經營狀況、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等證據,對此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三在服裝商品上已達馳名程度。
故,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遵循個案審查、被動審查的原則,同時,還應明確的是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并不等同于全類保護,當商品或者服務在行業類別、技術上的差距大到不會誤導相關公眾時,則不再給予馳名商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