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根本目的在于禁止不正當競爭,進而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在不會造成商品來源混淆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裝潢的實際使用歷史,根據公平原則,可不給予裝潢“特有性”認定。
【案件簡述】
王老吉(指代“廣藥集團”)與加多寶(指代“鴻道集團”)的紅罐之爭,被稱為“中國包裝裝潢第一案”.王老吉要求加多寶停止使用紅罐裝潢,并賠償1.5億元,加多寶要求王老吉停止使用紅罐裝潢,并賠償3096萬元。目前該案尚未進行一審判決。雙方爭議的焦點實際為紅罐裝潢的歸屬權,即哪一方可以或者應當繼續使用紅罐裝潢。本文針對這一焦點問題展開論述。
【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認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可知,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需要滿足兩個構成要件。
首先,要求裝潢必須是“知名”裝潢,即裝潢具有一定知名度。知名度的取得當然離不開使用,當某一裝潢經過長期大量的使用之后,便凝結了使用者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積累了一定的商譽,形成無形的財產,這種通過努力所取得的財產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行業競爭者如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裝潢,必然會不正當的利用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益,尤指商譽,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既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不利于公平的競爭秩序的形成。通過使用獲取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實際保護的也就是使用人的權益,因此,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歸屬于在先使用人。
其次,要求裝潢必須具有“特有性”,即禁止混淆性。特有是相對于“通用”而言的,通用的裝潢由于具有公共資源的屬性,必然不能為某一主體獨享,因此,亦無保護之必要。“特有性”實際是要求裝潢具有區別于其他裝潢的顯著特征,因為只有具備這種顯著特征,裝潢才可以同特定的商業主體相聯系,進而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消費者根據特定的裝潢購買特定的商品,給經營者帶來利益。當同行業競爭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裝潢時,由于不能同在先的經過使用已經取得知名度的裝潢相區分,必然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使消費者不能準確的區分商品來源,一來損害了在先裝潢權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二來造成了市場的混淆,破壞了既已形成的穩定的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構成對私權利和公權利的損害,必然為法律所禁止。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對知名商品特有裝潢保護的前提是裝潢具有知名度,而保護的最終目的是防止市場混淆。
【案件評析】
一、紅罐裝潢本身不符合知名商品特有裝潢保護條件
無論是紅罐王老吉,還是紅罐加多寶,裝潢的主色為紅色,王老吉或加多寶的字體為黃色,另外附有一些文字內容。就該裝潢設計本身來看,雖然具有一定美感,并且加多寶也獲得了外觀專利,但筆者以為,該裝潢的核心要素并非紅色,而是紅色之中的“王老吉”或者“加多寶”文字,即實際上該裝潢發揮作用的核心依然是商標。因此,紅罐裝潢由于不具備裝潢“特有性”的特征,因此,不能作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給予保護。
二、紅罐裝潢的使用歷史決定了不應再給予任何一方以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保護
1995年開始,加多寶被許可使用王老吉商標,并生產、銷售紅罐王老吉涼茶。由于加多寶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巨大投入,使得紅罐王老吉涼茶取得了極高的知名度。紅罐這一裝潢由于是加多寶一直在使用,因此,如果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那么,相應的權屬應當歸于加多寶。但是,紅罐經過加多寶的使用之后,一個客觀事實是,紅罐裝潢與王老吉涼茶取得了唯一的聯系,固定的指向了王老吉涼茶,因此,也可以說紅罐與王老吉是不可分的。當消費者看到紅罐涼茶時,想到的是王老吉,此時的紅罐裝潢如果作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存在的話,那么,他的作用也就是同其他品牌的涼茶相區分,固定指向王老吉品牌。然而,2010年,雙方因許可合同發生爭端,加多寶生產的紅罐涼茶開始從王老吉過度到加多寶,即有一段時間,紅罐涼茶上同時出現了王老吉和加多寶,再后來,加多寶生產的涼茶完成過度之后,在紅罐裝潢上就只有加多寶了,與此同時,王老吉開始生產紅罐王老吉。這就形成了目前市場上的紅罐王老吉和紅罐加多寶并存景象,雙方也因紅罐的歸屬發生爭議。
上文已經分析,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應當歸屬于使用人,那么,紅罐裝潢由于一直是由加多寶在使用,那么,相應的權利應當歸屬于加多寶。如果不是王老吉與加多寶的紛爭,而是其他主體同加多寶的紛爭的話,此時認定加多寶對紅罐裝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并無不可,加多寶亦可以此主張權利。但是,本案的情況比較特殊,這種特殊性也決定了本案在認定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時應慎之又慎。
雖然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歸屬于使用人,但裝潢與商品本身又具有不可分割性,裝潢必須依附于商品而存在,而并非依附于使用人,因為對于消費者而言,僅僅關心的是紅罐到底對應哪個品牌,而不是對應哪個生產商或銷售商。就本案而言,當紅罐裝潢最初是同王老吉相聯系,而后同時指向王老吉和加多寶,再后分別指向王老吉和加多寶。當加多寶不再擁有王老吉商標使用權時,加多寶無論再生產什么品牌的涼茶,也不可能讓紅罐與王老吉失去聯系,因為這是紅罐依附于王老吉商標使用的必然結果。既然不能讓紅罐與王老吉割裂,那么將一個帶不走的權利通過司法認定的方式判歸某一主體恐怕沒有多大意義。
對于王老吉來說,由于一直沒有使用過紅罐裝潢,對于紅罐裝潢的知名度沒有任何貢獻,按理來說不應享有該裝潢的任何權利。但既然紅罐已經同王老吉發生了聯系,消費者也予以了認可,那么,王老吉再繼續使用紅罐亦無不可。
【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論述,筆者以為,加多寶對于紅罐裝潢的知名度做出了巨大貢獻,有理由繼續使用。王老吉雖然沒有對于紅罐裝潢的使用做出貢獻,但由于其商標與紅罐裝潢發生了特定聯系,因此,可以繼續使用,但無權禁止加多寶使用。
就目前的現狀而言,加多寶與王老吉均在使用紅罐裝潢,由于在紅色之外雙方的商標區分明顯,僅憑紅色裝潢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雙方的紅罐之爭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的保護要件。對于雙方的紅罐裝潢之爭,法院應駁回各自的訴訟請求。
筆者以為,法院在肯定雙方均對紅罐裝潢享有使用權之余,應當禁止其他商業主體使用與紅罐裝潢近似的裝潢,避免此判決給其他經營者留下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理由。